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簡,183,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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