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乙○○
原 告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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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愷村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俞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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