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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交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8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60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信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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