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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甲○○
號
法定代理人 王漢卿
羅苡榛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嘉交簡字第384 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林 坤 志
法 官 游 悅 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慶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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