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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嘉交簡字第四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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