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嘉簡,657,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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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簡易判決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當事人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甲○○,並非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是美林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不應准許,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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