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7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纜線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證據欄第二行「警詢」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端 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