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嘉簡,884,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7歲
20弄4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1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俞 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