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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龍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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