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6月1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尚有部分犯罪事實亟待查證,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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