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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男 49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黃義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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