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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3歲
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 鳳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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