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朴交簡附民,5,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朴交簡字第五十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鄭 雅 文
法 官 曾 宏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慶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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