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285號、94年度發查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二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丁○○自民國90年5月間某日起至93年4月30日止,在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中庄130號之社團法人己○○○○○(下稱長壽會)擔任會計,負責收取會費、保管金錢、計帳、提存款及辦理定存換單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及變造文書、詐欺取財、侵占之概括犯意:㈠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定期存款解約時間1、2天前,以長壽會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定期存款存單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下稱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須更換存單為由,經長壽會第9屆理事長庚○○、常務監事辛○○、常務理事丙○○、理事戊○○等人同意換單而交付其等印章,由丁○○將上開理監事印章及其保管之長壽會印章,加蓋於上開存單背面辦理換單解約,詎丁○○未辦理續存,將上揭定期存款分別轉存入長壽會在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00000帳號及台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且利用取得上開理監事印章及其保管長壽會印章之際,盜用印章加蓋於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偽造存款憑條之私文書,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持之向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台南企銀民雄分行之成年經辦人員行使,致使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丁○○係有權提領之人,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存款,丁○○即基於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庚○○、辛○○、丙○○、戊○○、長壽會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對於客戶存提款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丁○○以長壽會辦理活動須提領存款為由,經庚○○、理事乙○同意而交付其等印章提領存款,由丁○○將上開理監事印章及其保管之長壽會印章,加蓋於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時間,持之向嘉義縣民雄鄉農會行使,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存款後,予以侵占入己。
另長壽會於每年6月至7月收齊下半年度會費、於每年12月至翌年1月收齊上半年度會費,丁○○於如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之時間收齊會費後,將長壽會如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之會費予以侵占入己。
㈢另丁○○為圖掩飾,自90年間起至93年3月底止,在長壽會理監事每3個月,就台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00000帳號存摺對帳檢查時,將上開存摺之往來明細內容以換貼內頁之方式予以變造,連續變造上開帳號之存摺多次。
復因長壽會第10屆理監事交接,須辦理移交清冊,丁○○乃於93年3月底某日,在嘉義市委請某不知情之成年男子,偽刻台南企銀民雄分行襄理「戴瑞沅」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信用部職員「林玉釵」、「周彩霞」之印章各1枚後,利用2、3天之時間,在長壽會會館內,偽造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單號碼TD0000000、TD0000000、TD0000000,面額各20萬元、20萬元、80萬元之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各1紙,及偽造嘉義縣民雄鄉農會號碼AA340266、AA322175、AA335678,面額各30萬元、50萬元、20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各1紙,並於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3紙,偽造「戴瑞沅」簽名及印文各1枚,於嘉義縣民雄鄉農會AA340266、AA335678定期存款存單各1紙,偽造「林玉釵」簽名及印文各1枚,於嘉義縣民雄鄉農會AA322175定期存款存單上1紙偽造「周彩霞」簽名及印文各1枚,以上揭方式偽造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定期存款存單之私文書各3紙;
並將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款餘額證明書上之1,029元金額,以剪貼方式貼上金額29萬3,717元予以變造。
丁○○於偽造、變造上開私文書後,均持交長壽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戴瑞沅」、「林玉釵」、「周彩霞」、長壽會及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對於客戶存提款管理之正確性。
嗣於93年5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丁○○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至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供承上揭犯行,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及長壽會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侵占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中之19萬元、編號9所示之會費、編號10所示91年上半年度會費之犯行及事實欄一㈢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坦承不諱,就其餘犯行則矢口否認,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定存解約後轉入活期的存款憑條,是理監事核對支出明細金額,拿印章給伊蓋在取款憑條。
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金額,伊都是拿去辦活動沒有侵占。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中之1萬元是包給民意代表沒有侵占。
因伊侵占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會費及編號10所示91年上半年度會費,後來要辦活動沒有錢,伊才以派系鬥爭為由先向甲○○○借錢辦活動,隔年度收了會費再歸還甲○○○,如附表一編號10之91年下半年度會費、編號11、12之會費,伊係還給甲○○○並沒有侵占云云。
惟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長壽會之代表人壬○○指訴屬實,並據證人庚○○、辛○○、戊○○、丙○○、乙○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嘉義縣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本院公告、法人登記證書、嘉義縣人民團體理監事當選證明書各1份;
己○○○○○第八屆第九屆理事長移交清冊所附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活期存款存摺、存款餘額證明書、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AA454214、AA454461、AA454463)、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存單號碼:TD0000000、TD0000000、TD0000000);
己○○○○○第九屆第十屆理事長移交清冊所附嘉義縣民雄鄉農會第0000000帳號活期存款存摺、存款餘額證明書、偽造之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AA340266、AA322175、AA335678)、變造之台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存款餘額證明書、偽造之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存單號碼:TD0000000、TD0000000、TD0000000)各1份;
台南企銀民雄分行93年7月20日(93)南銀民分字第190號函附存單解約轉存一覽表1紙、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3紙及存單、存摺交易明細報表各1份、93年7月9日(93)南銀民分字第209號函、93年9月24日(93)南銀民分字第248號函附定期存款解約資料及存摺存款取款憑條5紙、94年3月18日(94)南銀民分字第057號、第098號函;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93年7月19日民信字第0933260號函附定期存款存單、存單存款取息憑條各3紙及交易明細表2份、93年9月20日93民信字第4256號函附定期存款存單、存單存款取息憑條各3紙、活期存款取款憑條10紙及存款餘額證明書1紙、94年3月17日民信字第940001189號函、94年4月22日民信字第940002001號函;
變造之台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變造之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00000帳號活期存款存摺各1本等在卷可考。
㈡次查,被告於調查站詢問及93年7月20日偵訊時,均坦承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定期存款;
於本院審理時則供承侵占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中之19萬元;
於93年9月23日偵訊、本院94年4月15日審理時,均供承侵占如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之會費;
於調查站、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一㈢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又被告於調查站詢問及93年7月20日偵訊時,均供述侵占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定期存款,惟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定期存款20萬元,係提領19萬6千元,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定期存款50萬元,係提領49萬5千元,則依被告之供述,其應係侵占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定期存款20萬元中之19萬6千元,及侵占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定期存款50萬元中之49萬5千元,而非侵占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定期存款金額。
且被告偽造及變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之行使,自足生損害於庚○○、辛○○、丙○○、戊○○、長壽會、「戴瑞沅」、「林玉釵」、「周彩霞」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對於客戶存提款管理之正確性。
另被告明知長壽會之存款、會費應使用於會務,竟予挪為己用,益徵被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從而被告上開部分之自白,佐以前揭證據,核與事實相符,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予認定。
㈢又證人庚○○、辛○○、戊○○就是否知悉被告將其等印章加蓋於取款憑條一節,於偵查中均結證稱:丁○○說要將定期存款辦理換單,伊認為既然是換單就把印章拿給丁○○去蓋,伊不知道丁○○另外拿伊的印章蓋在取款憑條等語,足見庚○○、辛○○、戊○○等人僅係同意換單而交付印章予被告,並未同意被告將其等印章加蓋於取款憑條並持之提款。
而證人丙○○於偵查中亦結證稱:丁○○跟伊說要換單,伊印章就交給伊蓋。
長壽會的定存都是要存下來買土地,作為長壽會的會址,都沒有要拿出來用等語,益見丙○○不可能同意被告將其印章加蓋於取款憑條並持之提款,是故被告盜用庚○○、辛○○、丙○○、戊○○印章,並擅自盜用其保管之長壽會印章,偽造取款憑條行使詐領存款之犯行,即堪認定。
此外,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90年6月間你有無叫丁○○至長壽會在民雄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內多領1萬元,作為包嘉義縣縣長娶媳婦之禮金?)沒有,我自己拿1萬元寄在丁○○那叫她幫我包。」
等語,足認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中之1萬元,亦係被告予以侵占入己。
從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解約後轉入活期的存款憑條,是理監事核對支出明細金額,拿印章給伊蓋在取款憑條。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中之1萬元是包給民意代表沒有侵占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尚難令人採信。
㈣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伊都是拿去辦活動沒有侵占云云。
然被告於調查站時已供承:伊利用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的機會,將定期存款解約轉存入活期存款,再由伊陸續領出侵占金額為220萬元,嘉義縣民雄鄉農會100萬元、台南企銀民雄分行120萬元等語,復於93年7月20日偵訊時供承:伊侵占台南企銀民雄分行之定存2張各20萬元、1張80萬元,共120萬元,侵占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定存3張各50、20、30萬元,都被伊拿去私人花用等語,是被告上開供述,除前述就侵占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金額有出入外,均核與上開證據相符,是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未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其真實性為何,已非無疑。
況且,其上開辯詞,亦與其於93年7月29日、93年9月23日偵訊時辯稱:伊領走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存款,係因伊侵占長壽會會款,長壽會要辦活動沒錢,伊就拿去補辦活動的錢,一部分是私用,補了那些辦活動的錢,伊自己也沒辦法算云云,表示僅一部分金額用於辦活動不符,是被告所辯前後不一,復無法證明其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係於何時、何地使用於長壽會何項支出所用,則本院自難採信其上開辯解。
參以被告確有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金額,堪認此部分金額均遭被告侵占無訛。
㈤此外,被告於93年9月23日偵訊時已供承:90年下半年之會費,共69萬2400元,91年全年度會費139萬3200元,92年全年度會費142萬6450元、93年上半年度會費67萬7320元,都是被伊侵占,因為伊向地下錢借錢,利息很重,所以侵占這些錢去付利息,也去返還借款等語,是以被告將原本應使用於長壽會會務之會費侵占後,其侵占之犯行業已成立。
是故被告於任職長壽會期間,確有舉辦會員旅遊活動、理幹事選舉、幹部會議、會員大會及支出薪水等情,雖據證人即長壽會管理員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長壽會第9屆第1次、第2次、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手冊所附之長壽會90 年度至92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任職期間,有為長壽會辦理相關活動並支出費用。
然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被告於本院94年7月5日審理時辯稱:因伊侵占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會費及編號10所示91年上半年度會費,後來要辦活動沒有錢,伊才以派系鬥爭為由先向甲○○○借錢辦活動,隔年度收了會費再歸還甲○○○,如附表一編號10之91年下半年度會費、編號11、12之會費,伊係還給甲○○○云云,縱然屬實,因被告侵占犯行業已成立,不因其嗣後以借款之方式來支付長壽會支出,即認此部分支出不成立侵占犯行。
況且縱其向甲○○○借貸之款項係使用於長壽會,仍屬其個人之借款,而非長壽會之借款,是故其於借貸後,再將上開收取之會費,返還於甲○○○以清償借款,仍屬侵占上開會費,被告以上情認此部分不成立侵占犯行,尚非可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上揭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符,而前開辯解,顯係飾卸之詞,委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利用不知情之人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
其盜用印章、偽造印章、印文與簽名之行為,係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又其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論以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業務侵占罪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3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被告偽造存款憑條並持之行使,致使經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存款,此部分所為應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於此,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又被告於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供承犯行,有該局93年5月3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先加後減之。
另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
又刑事訴訟採職權主義,不能期待被告自己證明其自己犯罪,因之,自首者於自首後,縱又為與自首時不相一致之陳述,甚至否認犯罪,仍不能動搖其自首效力,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裁判可資參照。
是被告雖曾自白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又否認部分犯罪事實,仍無礙其自首之認定。
爰審酌被告擔任會計,竟不依業務執行款項,反挪作私人用途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侵占之金額、次數,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如附表二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簽名及印文,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所偽造之上開文書,均已行使交予他人,不復屬於被告所有,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偽造之「戴瑞沅」、「林玉釵」及「周彩霞」印章各1枚,業已丟棄滅失,已據被告供述在卷,是既無證據證明仍屬存在,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盜用庚○○、辛○○、丙○○、戊○○及長壽會之印章,將長壽會存在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定存解約,足以生損害於庚○○、辛○○、丙○○、戊○○及長壽會。
又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間,盜用庚○○、乙○及長壽會之印章,偽造取款憑條,向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提領長壽會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存款,足以生損害於庚○○、乙○及長壽會。
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章罪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所吸收)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庚○○、辛○○、丙○○、戊○○等人,因同意被告更換長壽會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定期存款存單及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而將印章交付予被告,由被告加蓋於上開存單背面等情,已據證人庚○○、辛○○、丙○○、戊○○於偵查中證述屬實,足認被告並未盜用庚○○、辛○○、丙○○、戊○○之印章。
再者,庚○○、乙○係因同意被告提領存款辦理活動,而將印章交付予被告,由被告加蓋於取款憑條,持之行使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存款等情,亦據證人庚○○、乙○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足見被告並無盜用庚○○、乙○印章,並偽造取款憑條行使之犯行。
且上開理監事既已同意換單、提款,則被告將其保管之長壽會印章加蓋於存單背面及取款憑條,即難認係盜用長壽會印章。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就此部分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
惟依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上開起訴經本院判刑之有罪部分,具有吸收犯、連續犯之關係,屬於實質上、裁判上之一罪,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金 額 │ 行為方式 │
├──┼──────┼─────┼──────────┤
│ 1 │90年6月18日 │31萬元 │丁○○將庚○○、鄭萬│
│ │ │ │來、丙○○及長壽會印│
│ │ │ │章,加蓋於嘉義縣民雄│
│ │ │ │鄉農會定期存款存單背│
│ │ │ │面,將長壽會存在嘉義│
│ │ │ │民雄鄉農會30萬元定存│
│ │ │ │期滿解約(存單號碼:│
│ │ │ │AA454463號),轉存入│
│ │ │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12│
│ │ │ │210帳號,並盜用上開 │
│ │ │ │印章偽造取款憑條行使│
│ │ │ │詐領31萬元,予以侵占│
│ │ │ │入己。 │
├──┼──────┼─────┼──────────┤
│ 2 │90年8月16日 │28萬元 │丁○○將庚○○、鄭萬│
│ │ │ │來、丙○○及長壽會印│
│ │ │ │章,加蓋於台南企銀民│
│ │ │ │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
│ │ │ │款存單背面,將長壽會│
│ │ │ │存在台南企銀民雄分行│
│ │ │ │20萬元定存辦理中途解│
│ │ │ │約(原存單號碼:TD73│
│ │ │ │19392號,續存存單號 │
│ │ │ │碼:TD0000000號), │
│ │ │ │轉存入台南企銀民雄分│
│ │ │ │行0000000000000帳號 │
│ │ │ │,並盜用上開印章偽造│
│ │ │ │取款憑條行使詐領28萬│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3 │90年10月23日│30萬元 │丁○○將庚○○、鄭萬│
│ │ │ │來、戊○○及長壽會印│
│ │ │ │章,加蓋於台南企銀民│
│ │ │ │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
│ │ │ │款存單背面,將長壽會│
│ │ │ │存在台南企銀民雄分行│
│ │ │ │80萬元定存期滿解約(│
│ │ │ │存單號碼:TD0000000 │
│ │ │ │號),將其中30萬元轉│
│ │ │ │存入台南企銀民雄分行│
│ │ │ │0000000000000帳號, │
│ │ │ │並盜用上開印章偽造取│
│ │ │ │款憑條行使詐領30萬元│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4 │90年10月25日│20萬元 │丁○○將庚○○、鄭萬│
│ │ │ │來、戊○○及長壽會印│
│ │ │ │章,加蓋於台南企銀民│
│ │ │ │雄分行存本取息儲蓄存│
│ │ │ │款存單背面,於90年10│
│ │ │ │月23日,將長壽會存在│
│ │ │ │台南企銀民雄分行20萬│
│ │ │ │元定存期滿解約(存單│
│ │ │ │號碼:TD0000000號) │
│ │ │ │,轉存入台南企銀民雄│
│ │ │ │分行0000000000000帳 │
│ │ │ │號,並於左列時間盜用│
│ │ │ │上開印章偽造取款憑條│
│ │ │ │行使詐領20萬元,予以│
│ │ │ │侵占入己。 │
├──┼──────┼─────┼──────────┤
│ 5 │91年1月18日 │13萬8582元│丁○○將辛○○、張松│
│ │91年1月22日 │10萬6千元 │樹、戊○○及嘉義縣長│
│ │91年1月31日 │16萬5800元│壽會印章,加蓋於嘉義│
│ │91年2月4日 │4萬8887元 │縣民雄鄉農會定期存款│
│ │91年2月25日 │5萬2080元 │存單背面,於90年1月 │
│ │91年4月12日 │12萬5358元│17日,將長壽會存在嘉│
│ │ │ │義縣民雄鄉農會50萬元│
│ │ │ │定存期滿解約(存單號│
│ │ │ │碼:AA454214號),轉│
│ │ │ │存入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 │ │ │0000000帳號,並分別 │
│ │ │ │於左列時間盜用庚○○│
│ │ │ │、辛○○、戊○○及長│
│ │ │ │壽會印章偽造取款憑條│
│ │ │ │行使,分別詐領左列款│
│ │ │ │項,予以侵占入己。 │
├──┼──────┼─────┼──────────┤
│ 6 │91年7月16日 │19萬6千元 │丁○○將庚○○、鄭萬│
│ │ │ │來、丙○○及長壽會印│
│ │ │ │章,加蓋於嘉義縣民雄│
│ │ │ │鄉農會定期存款存單背│
│ │ │ │面,將長壽會存在嘉義│
│ │ │ │縣民雄鄉農會20萬元定│
│ │ │ │存期滿解約(原存單號│
│ │ │ │碼:AA454461號,續存│
│ │ │ │存單號碼:AA455876號│
│ │ │ │),轉存入嘉義縣民雄│
│ │ │ │鄉農會0000000帳號後 │
│ │ │ │,盜用庚○○、辛○○│
│ │ │ │、戊○○及長壽會印章│
│ │ │ │偽造取款憑條行使詐領│
│ │ │ │19萬6千元,予以侵占 │
│ │ │ │入己。 │
├──┼──────┼─────┼──────────┤
│ 7 │91年10月23日│30萬元 │丁○○將庚○○、鄭萬│
│ │91年10月25日│19萬5千元 │來、戊○○及長壽會印│
│ │ │ │章,加蓋於台南企銀民│
│ │ │ │雄分行定期存款存單背│
│ │ │ │面,於91年10月23日,│
│ │ │ │將該長壽會在台南企銀│
│ │ │ │民雄分行萬元50萬元定│
│ │ │ │存期滿解約(原存單號│
│ │ │ │碼:TD0000000號,其 │
│ │ │ │中50萬元續存存單號碼│
│ │ │ │:TD0000000號),轉 │
│ │ │ │存入台南企銀民雄分行│
│ │ │ │0000000000000帳號, │
│ │ │ │並分別於左列日期盜用│
│ │ │ │上開印章偽造取款憑條│
│ │ │ │行使詐領左列款項,予│
│ │ │ │以侵占入己。 │
├──┼──────┼─────┼──────────┤
│ 8 │90年6月18日 │15萬元 │丁○○將庚○○、乙○│
│ │90年7月2日 │5萬元 │及長壽會印章,加蓋於│
│ │ │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12│
│ │ │ │211帳號取款憑條,並 │
│ │ │ │分別於左列時間,提領│
│ │ │ │左列存款共計20萬元,│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9 │90年6月至7月│69萬2400元│侵占長壽會90年下半年│
│ │ │ │度會費。 │
├──┼──────┼─────┼──────────┤
│ 10 │90年12月至91│139萬3200 │侵占長壽會91年全年度│
│ │年1月(上半 │元 │會費。 │
│ │年度會費)及│ │ │
│ │91年6月至7月│ │ │
│ │(下半年度會│ │ │
│ │費) │ │ │
├──┼──────┼─────┼──────────┤
│ 11 │91年12月至92│142萬6450 │侵占長壽會92年全年度│
│ │年1月(上半 │元 │會費。 │
│ │年度會費)及│ │ │
│ │92年6月至7月│ │ │
│ │(下半年度會│ │ │
│ │費) │ │ │
├──┼──────┼─────┼──────────┤
│ 12 │92年12月至93│67萬7320元│侵占長壽會93年上半年│
│ │年1月 │ │度會費。 │
├──┼──────┴─────┴──────────┤
│ │ 共計:680萬7077元 │
└──┴───────────────────────┘
附表二:
┌──┬─────────────┬─────────┐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之簽名及印文 │
├──┼─────────────┼─────────┤
│ │偽造之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TD│「戴瑞沅」簽名及印│
│ 1 │0000000、TD0000000及TD7382│ 文各1枚 │
│ │381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各1│ │
│ │紙 │ │
├──┼─────────────┼─────────┤
│ │偽造之嘉義縣民雄鄉農會AA34│「林玉釵」簽名及印│
│ 2 │0266、AA335678定期存款存單│ 文各1枚 │
│ │各1紙 │ │
├──┼─────────────┼─────────┤
│ 3 │偽造之嘉義縣民雄鄉農會AA32│「周彩霞」簽名及印│
│ │2175定期存款存單1紙 │ 文各1枚 │
└──┴─────────────┴─────────┘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定期存款金額流向
┌─┬────────────────────────┐
│ │存單號碼:AA454463,金額:30萬元,定存期間:90年│
│ 1│2月15日起至同年6月15日止→於90年6月18日期滿解約 │
│ │轉存入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00000帳號,並於同日提領 │
│ │31萬元(附表一編號1)。 │
├─┼────────────────────────┤
│ │存單號碼:AA454214,金額:50萬元,定存期間:89年│
│ │12月30日起至90年12月30日止→於91年1月17日期滿解 │
│ 2│約轉存入嘉義縣民雄鄉農會0000000帳號→自91年1月18│
│ │日起至同年4月12日止,陸續提領共計636,707元(附表│
│ │一編號5)。 │
├─┼────────────────────────┤
│ │存單號碼:AA454461,金額:20萬元,定存期間:90年│
│ │2月15日起至同年6月15日止→於同年6月18日展期續存 │
│ 3│,存單號碼:AA455876,定存期間:90年6月15日起至 │
│ │91年6月15日止→於91年7月16日期滿解約轉存入嘉義縣│
│ │ 民雄鄉農會0000000帳號,並於同日提領19萬6千元( │
│ │ 附表一編號6)。 │
└─┴────────────────────────┘
台南企銀民雄分行定期存款流向
┌─┬────────────────────────┐
│ │存單號碼:TD0000000,金額:20萬元,定存期間:89 │
│ │年4月2日起至90年4月2日止→於90年4月30日期滿解約 │
│1 │續存,存單號碼:TD0000000,定存期間:90年4月2日 │
│ │起至91年4月2日止,於90年8月16日中途解約轉存入台 │
│ │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並於同日領取28 │
│ │萬元(附表一編號2)。 │
├─┼────────────────────────┤
│ │存單號碼:TD0000000,金額:80萬元,定存期間:89 │
│ │年10月2日起至90年10月2日止→於90年10月23日期滿解│
│ │約。 │
│2 │其中30萬元於90年10月23日轉存入台南企銀民雄分行 │
│ │0000000000000帳號,並於同日提領30萬元(附表一編 │
│ │號3)。 │
│ │其中50萬元續存,存單號碼:TD0000000,定存期間: │
│ │90年10月23日起至91年10月23日止,於91年10月23日期│
│ │滿解約轉存入台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 │
│ │於同日提領30萬元、於同年10月25日提領19萬5千元( │
│ │附表一編號7)。 │
├─┼────────────────────────┤
│ │存單號碼:TD0000000,金額:20萬元,定存期間:89 │
│3 │年10月2日起至90年10月2日止→於90年10月23日期滿解│
│ │約,轉存入台南企銀民雄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並 │
│ │於同年10月25日提領20萬元(附表一編號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