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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2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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