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5,聲,1254,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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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9月22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8月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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