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號(
選任辯護人 吳宏輝律師
被 告 乙○○
弄1號(
指定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甲○○
弄1號(
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5月8日、95年7月5日各裁定再予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7月21日裁定自95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鄧晴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