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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繼之分別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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