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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盧奇南律師
被 告 丁○○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丙○○
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戊○○、丁○○、甲○○、丙○○、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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