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6,他調,21,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他調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6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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