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易,139,2008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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