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易,214,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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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38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嫌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提起公訴(雖查告訴人乙○○受有重傷害,被告應涉嫌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業據本院於第1次準備程序時告知變更法條,惟仍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7年10月20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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