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易,48,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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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乙○○○均於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 瓊 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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