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易,79,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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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已如期給付賠償金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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