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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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