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榮治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6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依被告之請求,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23日上午9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M─7331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市○區○○路與永安街交岔口時,本應注意倒車時應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倒車,適乙○○騎乘車牌號碼TKT─085號輕型機車搭載兒子張宸嘉,沿永安街口行經該交岔口時,雙方因而發生碰撞,乙○○母子隨即倒地,致張宸嘉受有右足踝挫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明知肇事,竟不為必要之救助,反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於96年12月24日下午6時45分許,在嘉義市警察局交通隊,為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結證。
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與車損照片24幀。
㈣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96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1,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附記事項: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前公益捐款新臺幣5萬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錄本案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