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重附民,4,2008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四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一案,業因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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