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附民,78,2008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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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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