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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丙○○、丁○○與綽號「阿猴」、「阿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及十餘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為向乙○○暴力討債,先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由「阿猴」在嘉義市○○○路「太陽」小鋼珠店內邀約丙○○、丁○○前往討債,再於同日晚上八時許,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588—SU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阿彬」,「阿猴」駕駛車牌號碼2277—DR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丁○○,其餘十多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分乘三、四輛自用小客車,於同日晚間八時十四分許前往乙○○位於嘉義市仁義里仁義新村二三號之住處外,因丙○○、「阿猴」認為乙○○態度不佳,丙○○、丁○○、「阿猴」、「阿彬」及其餘十多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便基於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由丙○○、「阿猴」持現場取得之棍棒為工具,敲擊乙○○住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以及停放在現場由乙○○所使用車牌號碼N3—9616號自用小貨車及RO—0039號自用小客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車窗玻璃,其餘之人則在場圍事,以此方式共同毀損乙○○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乙○○。
嗣經乙○○之子甲○○目擊並記下0588—SU號、2277—DR號二組車號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人乙○○、甲○○於本院之證述、被告丙○○、丁○○於本院之自白、修繕玻璃之統一發票一紙、修繕車窗玻璃之收據一紙」。
三、理由補充:至證人乙○○於本院雖證稱被告等人尚有毀損其RO—0039號自用小客車之板金云云(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物),並提出板金及噴漆修復費用一紙為證。
然被告否認有毀損上揭車輛板金乙情,參以證人乙○○前於警詢並未指述被告等人尚有毀損車輛板金,復無其車輛板金遭毀損之照片可資佐證(依證人乙○○前於警詢提出之照片,僅能佐證有附表所示之毀損情形),而上揭車輛板金及噴漆修復費用一紙,亦不足以證明RO—0039號自用小貨車板金係遭被告等人於前揭時地毀損而修繕,是尚難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之毀損犯行,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二人與綽號「阿猴、阿彬」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十餘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動機、被害人乙○○所受損害非輕,被告丙○○為主要動手毀損物品之人,被告丁○○非居於主要地位,暨渠等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二人與姓名年籍不詳共犯使用之棍棒,雖係用以毀損附表所示之物,然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或共犯所有,且數量不詳,復未據扣案,爰不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
│一 │嘉義市仁義里仁義新村二三號 │外門玻璃四片 │
│ │ ├──────────┤
│ │ │側門玻璃二片、側門門│
│ │ │鎖一個 │
│ │ ├──────────┤
│ │ │內門玻璃三片、內門紗│
│ │ │門一片 │
│ │ ├──────────┤
│ │ │窗戶玻璃二片、窗戶紗│
│ │ │門一片 │
├───┼──────────────┴──────────┤
│二 │車牌號碼N3—9616號自小貨車玻璃三片(包含前擋風玻璃│
│ │一片及左右兩側車門玻璃各一片,合計三片) │
├───┼─────────────────────────┤
│三 │車牌號碼RO—0039號自小客車玻璃六片(包含前後擋風玻│
│ │璃各一片、左側車門玻璃二片、右側車門玻璃二片,合計│
│ │六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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