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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
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2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8年2月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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