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朴交簡附民,13,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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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朴交簡字第三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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