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訴,1032,200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