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訴,438,2009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庚○○
辛○○
子○○
壬○○
丙○○○○ ○○○
己○○○ ○○○
統一編號:
乙○ ○○○ ○○
丁○○○ ○○○
甲○ ○○○ ○○
戊○○○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754、4082、5084、5104、5431、5432、5951、5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庚○○、辛○○、子○○、壬○○、丙○○○○ ○○○ ○○ ○○○○○(黃秀貞)、己○○○ ○○○ ○○○○(陳氏識)、乙○ ○○○ ○○○○ ○○○○(胡翠艷)、丁○○○ ○○○ ○○○(范氏如)、甲○○○○ ○○○(杜氏蛾)、戊○○○ ○○○ ○○○ ○○○○(沈如蓮)等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渠等均已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兆慶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