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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8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1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年月2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嗣本院於同年2月23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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