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訴,965,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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