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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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