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鄭雅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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