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交易,29,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被訴公共危險部分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就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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