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交易,5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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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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