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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上第99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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