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交訴,5,2009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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