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嘉交簡,81,2009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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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交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1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補充「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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