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嘉交簡附民,8,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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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溫文亮
10樓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嘉交簡字第24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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