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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五一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五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一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八一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一二四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五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一、九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己○○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倘有不明之金錢來源,甚而攸關個人之法律上之責任,而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如無特殊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必要,並能預見若將上述物品交付不相熟之人,此人即可任意使用該帳戶,可能遭利用作為詐騙他人取得財物之工具,竟因缺錢花用,基於縱有人利用其帳戶以實施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在嘉義市○○路三一五號委託7-11便利超商以快遞方式其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以下簡稱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身分證影本等物寄送至桃園縣中壢市○○路一六七號(經查無此地址),以一天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價格出租與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係「楊晴」之成年女子,容任「楊晴」女子及與之具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自稱「陳主任」者使用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嗣「楊晴」女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陳主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不詳地點,向附表一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二、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㈡被害人壬○、丙○○、丁○○、余宗佑、庚○○、 乙○○、癸○○、戊○○、辛○○等人之指訴。
㈢附表二所示之證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七十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自己之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楊晴」,任由渠等作為向被害人詐騙、轉帳使用,而為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而該人誘騙被害人等匯款,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查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所用,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詐欺取財,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六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爰審酌被告係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尚無前科之素行,其為圖小利,竟將帳戶存摺出租予「楊晴」之人,供不法之徒詐欺他人財物,幫助詐欺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詐欺正犯憑添困擾,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惟犯罪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詐騙之時│ 被害人匯款 │ 被害人 │ 匯入帳戶 │ 備註 │
│ │ │間及方式 │ 時間及地點 │匯款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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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壬 ○ │98年6月15日以「 │98年6月16日 │5,000元 │兆豐銀行竹科│起訴案號:│
│ │ │假拍賣、真詐欺」│於臺北市士林│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嘉義地│
│ │ │之詐騙方式,在露│區○○路55號│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天拍賣網站上佯稱│文化大學郵局│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販售Wii遊戲主機 │(台北郵局125│ │ │字第6451號│
│ │ │一台 │支局)匯款 │ │ │ │
├──┼───┼────────┼──────┼────┼──────┼─────┤
│ 2 │丙○○│98年6月15日透過 │98年6月15日 │18,200元│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電腦連線網路,在│於桃園縣新屋│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桃園地│
│ │ │奇摩拍賣網站上,│鄉○○路279 │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佯稱販售FUJI │號(新屋郵局 │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Roubaix PRO │ )提款機轉帳│ │ │字第22665 │
│ │ │RC-10富士公路車 │ │ │ │號方法院檢│
│ │ │ │ │ │ │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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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丁○○│98年6月15日在奇 │98年6月15日 │10,000元│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摩拍賣網站上佯稱│於臺南縣新化│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臺南地│
│ │ │出售Canon單眼相 │鎮那拔林統一│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機一台 │超商內之ATM │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 │轉帳 │ │ │字第12615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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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庚○○│98年6月15日在奇 │98年6月16日 │9,100元 │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摩拍賣網站上,偽│於東勢郵局( │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臺中地│
│ │ │稱販售NOKIA手機 │豐原18支)臨 │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二支,並以手機聯│櫃匯款 │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絡匯款事宜 │ │ │ │字第24381 │
│ │ │ │ │ │ │號、臺灣新│
│ │ │ │ │ │ │竹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99年│
│ │ │ │ │ │ │度偵字第 │
│ │ │ │ │ │ │5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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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乙○○│98年6月16日撥電 │98年6月16日 │29,136元│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在某郵局以│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新竹地│
│ │ │前於網路購物遭詐│ATM 轉帳匯款│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騙之金額得以退款│ │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須前往銀行完成│ │ │ │字第8124號│
│ │ │轉帳交易手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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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癸○○│98年6月16日利用 │98年6月16日 │3,000元 │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雅虎拍賣網刊登廣│在不詳地點以│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嘉義地│
│ │ │告,佯稱販售任天│ATM轉帳匯款 │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堂Will主機及 │ │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Willfit、遊戲片 │ │ │ │字第9261號│
│ │ │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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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戊○○│98年6月15日以「 │98年6月15日 │8,000元 │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假拍賣、真詐欺」│在高雄市苓雅│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嘉義地│
│ │ │之詐騙方式,在露│區○○街148 │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天拍賣網佯稱販售│號樓下以ATM │ │00000000000 │署98年度偵│
│ │ │手機一支 │轉帳匯款 │ │ │字第9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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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辛○○│98年6月15日以「 │98年6月15日 │4,300元 │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 │假拍賣、真詐欺」│在高雄縣鳳市│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嘉義地│
│ │ │之詐騙方式,在露│五甲二路699 │ │、帳號 │方法院檢署│
│ │ │天拍賣網站上佯稱│號以ATM轉帳 │ │00000000000 │98 年度偵 │
│ │ │販售GPS車用導航 │匯款 │ │ │字第9369號│
│ │ │商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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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宗佑│98年6月15日在露 │98年6月15日 │20,000元│兆豐銀行竹科│併辦案號:│
│ 9 │ │天拍賣網站上,偽│在臺北縣板橋│ │新安分行帳戶│臺灣新竹地│
│ │ │稱販售Nikon相機 │市○○街138 │ │、帳號 │方法院檢察│
│ │ │一支 │巷1弄某7-11 │ │00000000000 │署99年度偵│
│ │ │ │便利商店以 │ │ │字第565號 │
│ │ │ │ATM 轉帳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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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內 容 │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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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收款戶名: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交匯日期:98.6.16 │98 年度偵字第17292號卷│
│ │ │交匯時間:9時55分 │第12頁 │
├──┼─────────────┼───────────┼───────────┤
│ 2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己○○之基本資料檔維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6.29新安字第169號函 │、客戶存款明細表、客戶│98 年度偵字第17292號第│
│ │ │ │13-17頁 │
│ ├─────────────┤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各├───────────┤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一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7.07新安字第176號函 │ │98 年度偵字第17292號第│
│ │ │ │3-7 頁 │
│ ├─────────────┤ ├───────────┤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 │南縣善警偵字第 │
│ │98.7.07新安字第173號函 │ │0000000000號卷第23-25 │
│ │ │ │頁 │
│ ├─────────────┤ ├───────────┤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 │中縣東警偵字第 │
│ │98.7.03新安字第171號函 │ │000000000號卷第10-13頁│
│ ├─────────────┤ ├───────────┤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7.07新安字第172號函 │ │98 年度偵字第8124號卷 │
│ │ │ │第25-27頁 │
│ ├─────────────┤ ├───────────┤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7.13新安字第182號函 │ │98 年度偵字第23141號卷│
│ │ │ │第11-12頁 │
│ ├─────────────┤ ├───────────┤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 │
│ │98.7.07新安字第174號函 │ │第0000000000號卷 │
│ │ │ │第20-24頁 │
│ ├─────────────┤ ├───────────┤
│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7.13新安字第184號函 │ │99 年度偵字第565號卷第│
│ │ │ │36-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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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報案人: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仔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98 年度偵字第17292號卷│
│ │三聯單、受理各類件紀錄表、│ │第18-21頁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詢專線紀錄表等各一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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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宅即便顧客收執聯、7-11 收 │收件人:楊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銀機統一發票各一張 │寄件人:己○○ │98 年度偵字第6451號卷 │
│ │ │ │第8頁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8 年度偵字第23141號卷│
│ │ │ │第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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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報案人: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屋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98 年度偵字第22665號卷│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第15-20頁 │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通報單、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等各一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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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丙○○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98.06.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明細表一紙 │交易時間:22時39分 │98 年度偵字第22665號卷│
│ │ │ │第21頁 │
├──┼─────────────┼───────────┼───────────┤
│ 7 │詐騙拍賣單眼相機網頁資料一│網站:奇摩拍賣 │南縣善警偵字 │
│ │份 │內容:Canon500D彩虹公 │第0000000000號卷 │
│ │ │ 司貨 │第12-17 頁 │
├──┼─────────────┼───────────┼───────────┤
│ 8 │丁○○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交易日:98.06.15 │南縣善警偵字 │
│ │易明細表一紙 │交易時間:21時19分 │第0000000000號卷第18頁│
├──┼─────────────┼───────────┼───────────┤
│ 9 │臺南縣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報案人:丁○○ │南縣善警偵字 │
│ │頂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 │第0000000000號卷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第19-22頁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各一份│ │ │
├──┼─────────────┼───────────┼───────────┤
│ 10 │奇摩拍賣網站詐騙網拍網頁畫│網站:奇摩拍賣 │中縣東警偵字 │
│ │面五紙 │內容:NOKIA 5800公司貨│第0000000000號卷 │
│ │ │ │第4-8頁 │
├──┼─────────────┼───────────┼───────────┤
│ 11 │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收款戶名:己○○ │中縣東警偵字 │
│ │本一紙 │交匯日期:98.6.16 │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 │
│ │ │交匯時間:8時 │ │
├──┼─────────────┼───────────┼───────────┤
│ 1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報案人:庚○○ │中縣東警偵字 │
│ │紀錄表 │ │第0000000000號卷 │
│ │ │ │第21-22頁 │
│ │ │ │ │
├──┼─────────────┼───────────┼───────────┤
│ 13 │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交易日:98.06.1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細表一紙 │交易時間:19時20分 │98 年度偵字第8124號卷 │
│ │ │ │第20 頁 │
├──┼─────────────┼───────────┼───────────┤
│ 14 │癸○○之帳簿匯款明細及匯款│交易日:98.6.16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單影本各一紙 │交易時間:00時15分 │98 年度偵字第23141號卷│
│ │ │ │第49頁 │
├──┼─────────────┼───────────┼───────────┤
│ 15 │戊○○安泰銀行ATM匯款執據 │交易日:98.6.15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 │
│ │一紙 │交易時間:21時40分 │第0000000000號卷第4頁 │
├──┼─────────────┼───────────┼───────────┤
│ 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報案人:戊○○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 │
│ │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第0000000000號卷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第5-6頁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一份 │ │ │
├──┼─────────────┼───────────┼───────────┤
│ 17 │辛○○中國信託ATM匯款執據 │交易日:98.6.15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 │
│ │一紙 │交易時間:23時39分 │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 │
├──┼─────────────┼───────────┼───────────┤
│ 18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報案人:辛○○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 │
│ │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第0000000000號卷 │
│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第10-11 頁 │
│ │簡便格式表各一份 │ │ │
├──┼─────────────┼───────────┼───────────┤
│ 19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報案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山派出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 │99 年度偵字第565號卷第│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11-16頁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表各一份 │ │ │
├──┼─────────────┼───────────┼───────────┤
│ 20 │甲○○中國信託ATM匯執據一 │交易日:98.6.15 │99年度偵字第565號卷 │
│ │紙 │交易時間:22時14分 │第17頁 │
├──┼─────────────┼───────────┼───────────┤
│ 21 │詐騙拍賣Nikon D5000相機之 │ │99年度偵字第565號卷 │
│ │網頁資料一份 │ │第18-26頁 │
├──┼─────────────┼───────────┼───────────┤
│ 22 │臺中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報案人:庚○○ │99年度偵字第565號卷 │
│ │所受理刑事案報案三聯單、受│ │第28-34頁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部│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許│ │ │
│ │時焜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一│ │ │
│ │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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