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戊○○
丁○○
己○○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義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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