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易,728,2010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乙○○前因竊盜、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悛悔,於98年11月23日夜間凌晨2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嘉義市○區○○○路186號甲○○附設經營場所「貴族檳榔攤」之住宅內,竊取甲○○所有價值新臺幣550元之臺灣菸酒尊爵G7香菸1條共10包得手,另於同月25日上午6時50分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無故侵入甲○○上開住宅內,並竊取甲○○所有「白馬馬力夯」1瓶及檳榔1盒得手,適為警巡邏時發現當場查獲,自乙○○身上扣得「白馬馬力夯」1瓶及檳榔1盒,嗣並得乙○○之許可後,至嘉義市○區○○街13號14樓1乙○○住處搜索扣得臺灣菸酒尊爵G7香菸1條共10包。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見警卷第1至6頁;

偵查卷第8頁;

本院卷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7至11頁;

本院卷審判筆錄),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見警卷第14至16頁、19至22頁)、照片12幀(見警卷第24至29頁)被害報告單(見警卷第3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件(見警卷第31、32頁)、日出日沒時刻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其所犯以上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等財產犯罪前科,並因而受科刑及強制工作之處分,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竟又再犯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犯案手段尚屬平和,所生之危害,暨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業已坦認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騏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