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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漫畫書壹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保字第七五二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所示之色情漫畫書(童貞狩獵)一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所示之漫畫書,係被告購入後,以帳號OPS250000號陳列在其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販賣予不特定人,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見警卷第三頁,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卷第六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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