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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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