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36 、2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甲○○及乙○○等4 人,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 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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