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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張宗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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